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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与刘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2930号原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何培华。委托代理人:马平川,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隆回县。原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廖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