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8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魏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魏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8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魏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买受人王某某通过竞买号L27XX于2017年6月11日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某某花园-北苑第1幢2单元21802号室”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118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碑执字第0084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1698号某某国际花园-北苑第1幢2单元18层21802号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1698号西岸某某花园-北苑第1幢2单元18层21802号房屋过户至买受人王某某(身份证号:140822X****X0013)名下,原房产证作废。三、注销房屋所有权人魏某某,他项权利证书号为2014XXX403的房屋抵押登记。四、买受人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