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吴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吴某,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06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被告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吴某、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7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荣荣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知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