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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爱云与绛县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云,绛县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2号申请人李爱云,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绛县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霞,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绛县经济开发区华信大道B区临街商品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爱云与被执行人绛县开发区玖源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执行员 孙永平执行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