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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蓝会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会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刑初35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会成,男,1973年12月15日生,畲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会昌县。2000年8月17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3年3月20日因抢劫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会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会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期间,被告人蓝会成多次实施盗窃,窃取电视机、摩托车、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9327元。具体如下:1、2016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蓝会成潜入受害人朱某1家中,将摆放在朱某1家客厅中的康佳液晶电视盗走。经会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康佳LED47R5500PDF液晶电视价值1954元。2、2016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蓝会成骑摩托车来到筠门岭镇盘古村盘古加油站加油,趁受害人曾某1给摩托车加油之机,进入曾某1卧室,盗走曾某1的VIVO智能手机一部(手机串号869722026983378)。经会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智能手机价值803元。3、2016年11月2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蓝会成来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栋街村杨屋坪小组,将受害人杨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雅马哈100T-1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雅马哈两轮摩托车价值6570元。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被告人蓝会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侦查机关从他家里搜查出的赃物是其从他处购买。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蓝会成潜入被害人朱某1位于会昌县筠门岭镇盘古村盘古街家中,将放于客厅的康佳牌47英寸黑色液晶电视机盗走。经会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康佳牌液晶电视机价格为1954元。案发后,被盗康佳液晶电视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朱某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收款收据一张,证明侦查机关自被害人朱某1家中扣押了康佳电视机纸箱一个。(2)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自被告人蓝会成位于筠门岭镇龙头村社下5号家中检查出黑色47寸康佳液晶电视一台。(3)发还清单,证明康佳液晶电视已发还被害人朱某1。(4)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明2016年8月12日7点多他起来后发现客厅的一台康佳牌47英寸的黑色液晶电视不见了。(5)证人蓝某1证言,2016年8月12日凌晨2时40分左右,他发现家里一楼有个人影,大叫后人影飞快跑走,他追出家门发现远处有一辆车停在朱某1家门口,车头沿206国道朝寻乌方向,车尾灯有亮,第二天早上就听说朱某1家的电视被偷了。(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概况。(7)会价认定字[2016]1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康佳液晶电视价格为1954元。2、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蓝会成驾驶摩托车到会昌县筠门岭镇盘古村盘加油站加油,在被害人曾某1给摩托车加油之际,被告人蓝会成趁机进入被害人曾某1宿舍,将被害人曾某1放于宿舍桌子上的黑色VIVOY51智能手机一部盗走。经会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VIVOY51智能手机价格为803元。案发后,被盗黑色VIVOY51智能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曾某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收款收据一张,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害人曾某1处扣押了VIVOY51手机盒一只。(2)通话记录,证明从王某手机通话记录查明2016年11月21日9:17:01至10:41:43王某手机三次拔打曾某2手机;从曾某2手机通记录查明2016年11月21日9:15:55至10:41:43王某四次拔打曾某2手机。(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蓝会成处扣押了VIVO智能手机一部。(4)发还清单,证明VIVOY51智能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曾某1。(5)被害人曾某1陈述,2016年11月23日上午,蓝会成骑摩托车到他上班的盘古村盘古加油站加油时趁机偷走了他放在卧室的VIVO智能手机。之后他就叫加油站老板曾某2帮他去追回手机。他知道蓝会成一直是一个偷偷摸摸的人,所以他不认为能追回手机就一直没报案。(6)证人曾某2证言,2016年11月21日上午9时许,他接到曾某1电话说手机被龙头村那个蓝会成偷走了,叫他帮忙去追。他开着小车从家里出发往龙头村方向追赶,过了一会他到蓝会成家门口,蓝会成不在家里。(7)证人王某证言,他在曾某1所在加油站斜对面100米处开一家农资店。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曾某1来到他店内叫他借手机,说是手机刚刚被加油的小偷偷走了。他听见曾某1打电话叫加油站的老板曾某2帮忙追小偷。(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概况。(9)会价认定字[2016]1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VIVOY51手机价格为803元。3、2016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蓝会成窜至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东街村杨屋坪一村民小组被害人杨某家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家门口的香槟色雅马哈100T-10女装摩托车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香槟色雅马哈100T-10女装摩托车价格为6570元。案发后,被盗香槟色雅马哈100T-10女装摩托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蓝会成家中大厅搜查出灰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部。(2)发还清单,证明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杨某。(3)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11月26日16:13:48被告人蓝会成手机号码显示的基站代码位置是广东梅州城区华兴大夏附近。(4)梅江公安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梅州市梅江公安分局将杨某摩托车盗窃案移送会昌县筠门岭镇派出所管辖。(5)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11月26日23时40分至次日0时许,她停放在家门口的一部香槟色雅马哈100T-10女装摩托车被盗走了。事后她查看家里的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年约40岁、身高1.75米的男子来偷的,走路有点不方便,车颈没有破坏,直接将摩托车推走。(6)证人蓝某2证言,证明2017年2月15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公安分局东郊派出所“杨某摩托车被盗案现场监控视频”中盗窃摩托车的男子就是蓝会成。(7)证人蓝某3证言,证明梅州市梅江公安分局杨某摩托车被盗案现场监控视频中盗窃摩托车的男子就是蓝会成。(8)证人蓝某4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蓝某4对2016年11月26日梅州市梅江区杨某摩托车被盗案现场监控视频拍下的作案男子进行了辨认,其辨认出视频中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蓝会成。(9)证人蓝某3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蓝某3对2016年11月26日梅州市梅江区杨某摩托车被盗案现场监控视频拍下的作案男子进行了辨认,其辨认出视频中的男子就是被告人蓝会成。(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概况。(11)梅区认定字[2017]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雅马哈100T-10两轮踏板摩托车价格为6570元。另查明,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蓝会成被会昌县公安局筠门岭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还查明,被告人蓝会成于2000年8月17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3年3月20日因抢劫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满释放;2012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还有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蓝会成于2016年11月3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筠门岭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发还清单,证明36213519801116XXXX的二代身份证已发还证人蓝某3。(3)办案说明,证明从被告人蓝会成处扣押的白色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台铃TL150-5C摩托车一辆、白色东风小康面包车一部、组装电脑主机一台、电脑键盘一副、黑色创维液晶电视一部、“精艺”便携式焊割矩一套、二代居民身份证两张暂未找到失主。(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蓝会成因盗窃罪于2000年8月17日被广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3年3月20日因抢劫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满释放;2012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5)户籍资料,被告人蓝会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银行查询记录,证明侦查机关未在银行查到被告人蓝会成的存款信息。(7)被告人蓝会成供述,他的手机号码是152××××2454,民警2016年8月14日从他家里搜出来的黑色康佳液晶电视壹台、黑色创维液晶电视壹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电脑键盘一副、“精艺”便携式焊割炬一套是他从广东废品店买来的,其他什么都不记得了。停在他家门口灰色雅马哈摩托车是他从广东买的花了1000多,面包车是他从寻乌买的花了5000多。他家里放的“台铃”牌男式摩托车是他弟弟的,VIVOV51是他从广东买的。(8)证人蓝某5证言,他是被告人蓝会成叔叔,蓝会成现与他同住,家里也只有他们二人住。2016年8月14日上午民警在他家一楼客厅中检查出的物品有黑色47寸康佳液晶电视一台,但是这台电视机的显示屏已经被摔破,还有一台42寸黑色创维液晶电视,还有一台电脑主机,一副键盘,一套“精艺”便携式焊割炬。蓝会成以前因盗窃判过刑,一条腿也残疾了,没有购买能力。2016年8月13日晚蓝会成还在家中睡觉,14日清晨7时民警来到他家蓝会成不在家中,那辆白色踏板车也被骑走了,踏板车排气管非常响,一发动很远都能听到声音。(9)证人黄某1证言,大概2016年11月份,蓝会成和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开一辆破破面包车到家来借钱,他借给蓝会成几十元钱。后来蓝会成打电话给他说因为事故弄伤了腿要钱治疗,叫他帮忙找买家买一辆男子摩托车,他当时拒绝了,然后蓝会成想以500元钱卖给他他也拒绝了。有一天蓝会成叫他帮忙给蓝会成的面包车充电,说是面包车没电启动不了,他说不认识修车的没理蓝会成。蓝会成说白色赣N×××××东风牌面包车是从寻乌买的,蓝会成不会开车没驾照,脚又一瘸一拐的。他知道蓝会成有三辆摩托车,两辆踏板摩托车,一辆就是蓝会成想卖他的男士太子车,两辆摩托车蓝会成到过他家所以见过,踏板车一辆是白色助力车一样的踏板车,左右手握柄是蓝色的,车子没有排气管,没有上牌,车尾部挂一块黄色牌子,上面写着“亲爱的对我温柔点88”,后视镜只有右侧有一个,车子启动后走时特别响;另一辆是黑色的,比较破旧,但是车子比白色的更大,没有上牌,排气管也是烂的,车子启动行走也很响。差不多年前蓝会成跟他讲过有液晶电视要卖,问他要不要,他当时回绝了。(10)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自被告人蓝会成位于筠门岭镇龙头村社下5号家中检查出黑色42英寸创维电视机,电脑主机一台,键盘一副,“精艺”便携式焊割烥一套,以上物品均已扣押。(1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只蓝会成家中大厅搜查出台铃摩托车一部,白色破旧绵羊摩托车一部,白色面包车一部,车牌赣B×××××;在被告人蓝会成钱包内发现他人二代身份证三张,以上物品均已扣押。(12)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蓝会成对在其家中搜查出的摩托车两辆、面包车一辆进行了指认,证人黄某1对蓝会成所驾驶的面包车和摩某。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蓝会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被告人蓝会成辩解本案所涉赃物是其从他处购买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自被告人蓝会成家中搜查出本案被盗赃物,被告人蓝会成拒不交待赃物来源,亦未提供其购买赃物凭证或其他可供侦查的线索,且被告人蓝会成无经济来源无购买能力,无法证明赃物是其从他人处购买;对盗窃被害人杨某摩托车,有现场监控拍摄视频以及证人蓝某4、蓝某3对监控画面的辨认,可以证实被告人蓝会成盗窃被害人杨某摩托车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蓝会成辩解其未实施盗窃的意见,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蓝会成趁夜色潜入被害人朱某1家中,系入户盗窃,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蓝会成因盗窃罪于2000年8月17日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3年3月20日因抢劫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满释放;2012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5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蓝会成屡教不改,归案后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并于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全部赃物,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会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已抵减先行羁押的1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婷人民陪审员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钟丽洁书 记 员  钟昊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