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8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王建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雷,王建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776号原告王春雷,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建富,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雷被告王建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春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王春雷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