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与贾爱多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贾爱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井陉县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174340553XN。法定代表人:张贵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贾爱多,男,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井陉县。井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贾爱多为行政处罚一案,河北省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井国土资罚字(2015)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井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