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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永强与胡昌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强,胡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强(又名徐永祥),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5日,文盲,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农民,现住,被执行人胡昌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2日,初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农民,现住,申请执行人徐永强与被执行人胡昌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普中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昌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昌华将农地承包权证(2007)第6209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地块名称为“老邦界”的承包地返还给申请人徐永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00元、执行费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有犯罪行为,本案所涉的土地属于林地,胡昌华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普洱市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发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普���市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审查后于2017年4月6日、2017年4月7日分别向本院发出《接受案件回执单》、《立案告知书》,依法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航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