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8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伍春祥与张德兵、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春祥,张德兵,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伍春祥,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德兵,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01632-1,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禾家山。法定代表人张德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57524-4.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覃家岗居委会7组。法定代表人张德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全,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伍春祥于2016年12月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于2016年12月10日裁定指定我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以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德兵、被执行人张德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春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张中民一初字第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振华审 判 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覃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胜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