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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虹彩、王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虹彩,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虹彩,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长保,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锋,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虹彩因与被上诉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虹彩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虹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虹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张虹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