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2017)湘0502民初509号邵阳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万某宜物业服务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万某宜,姚某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509号原告邵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青城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胡浴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全,男,汉族,1964年出生。被告万某宜,女,汉族,1984年出生。被告姚某然,男,汉族,1980年出生。原告邵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宜、姚某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邵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争艳附: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