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世伟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世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20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世伟,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世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赣0191刑初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世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周世伟驾驶赣A×××××红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苹果酒店西侧约100米处时,与被害人龚某驾驶的白色现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案发后周世伟即被公安机关带至江西省肿瘤医院抽血检测。经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周世伟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136.39mg/100ml。被告人周世伟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大队认定,周世伟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世伟赔偿了龚某经济损失2.9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世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世伟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世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周世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诉人周世伟提出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3日21时50分许,上诉人周世伟驾驶赣A×××××红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苹果酒店西侧约100米处时,与被害人龚某驾驶的白色现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抽血检测,周世伟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39mg/100ml。经责任认定,周世伟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不负责任。案发后,周世伟赔偿了龚某经济损失2.9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2017年2月3日23时30分许,经交警现场勘查,在紫阳大道奥体中心旁的苹果酒店以西100米处发生两车相挂事故,驾驶人均在现场等待,周世伟被带至肿瘤医院抽血。2、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周世伟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6.39mg/100ml。3、江西民信和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赣A×××××小型客车、白色无牌小型轿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性能未见异常或存在故障现象。4、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红色赣A×××××小型汽车车头痕迹与白色无号小型汽车车头痕迹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发生接触碰撞所形成。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周世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不负责任。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周世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周世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维修费用298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8、被害人龚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3日22时30分钟许,其在长胜村和两个朋友吃完烧烤后,开车(白色现代,新车还未上车牌)回家。当时由西向东行驶至苹果酒店以西200米的地方,对面一辆红色小车逆向行驶直接撞上了其车。当其下车时,看到从红色车驾驶室下来一位大概30岁左右的男子,他走路有点摇晃,于是,其就上前问他是否喝了酒,他说喝了一点。然后,从他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把他直接带到另一辆车上就离开了。其就联系家人来到现场,同行的朋友报了警。大概过了40多分钟,对方的朋友来到事故现场和其商量解决交通事故,但红色小车驾驶员未在现场。其要求驾驶员到现场来协商,但驾驶员没有来,他的朋友又与其协商不成。交警来到现场后,过了40分钟左右驾驶员来到现场。交警把双方的车子暂扣,带着红色小车的驾驶员去抽血。9、原审被告人周世伟供述,供认2017年2月3日21时40分许,其从苹果酒店一家KTV喝完酒(当晚7时左右,其开车到了苹果酒店楼下的一家KTV和家里的亲戚唱歌、喝酒,当时其喝了三四瓶左右的啤酒),然后驾驶赣A×××××小车载着其外甥准备回家里去,路上就发生了事故,由东向西靠道路右侧行驶了200-300米左右,就跟一辆迎面过来的现代小车相撞,然后对方就报了警,其就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了现场发现其喝了酒,就带到肿瘤医院抽了血,然后其就回了家,第二天清醒后交警就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世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周世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从轻处罚。但周世伟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事实不宜适用缓刑,故周世伟提出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 成审判员 李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回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