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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德九与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九,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720号之一原告:杜德九,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栋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相邻关系纠纷。原告杜德九与被告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杜德九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德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德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忠文审 判 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郭培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