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金明与董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董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金明,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董琨,男,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金明与被执行人董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明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明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4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即由被执行人董琨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明案款人民币8000元,余款人民币22000元申请执行人金明自愿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由被执行人董琨交纳(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兆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