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7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裴士林、张云与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士林,张云,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412号原告:裴士林,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张云,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孙守信。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士林、张云诉被告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士林、张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士林、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士林、张云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靖晓骥人民陪审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