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严世川与韩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世川,韩为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692号原告:严世川,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为兵,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猛,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世川诉被告韩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世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世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严世川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