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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园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刑初32号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园园,女,1997年11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二连浩特市,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园园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园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园园去二连浩特市某理发店玩儿,趁人不备从被害人章某放在吧台内的女士斜挎包内窃取2300.00元。2016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园园再次去某理发店玩儿,趁帮忙给顾客找零钱之机,顺手从被害人章某放在吧台内的女士斜挎包内窃取17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园园分别于2016年11月9日、12月5日和2017年1月5日将所盗赃款40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章某,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李园园到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园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转账截图、谅解书、被害人田某、章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园园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园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4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园园在尚未受到讯问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已退还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园园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陈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焦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