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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与被执行人刘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雨兵,刘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津市下化乡周家湾村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刘利红,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北街175号。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与被执行人刘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刘利红的工资予以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