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与被执行人刘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雨兵,刘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津市下化乡周家湾村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刘利红,男,1978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北街175号。 申请执行人郝雨兵与被执行人刘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刘利红的工资予以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