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608号罪犯余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粤5281刑初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9次;2017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5000元未缴纳,广东河源监狱出具了三无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