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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叶传刚与高天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传刚,高天坤,天津市永乐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664号原告:叶传刚,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天坤,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住址河南省宜阳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婧婧,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永乐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宝山道1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87355A。法定代表人:李国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祥,男,该公司经纪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翾,男,该公司主管。原告叶传刚与被告高天坤、第三人天津市永乐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传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后为4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