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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靖靖与辛斌、许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靖靖,辛斌,许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379号原告:高靖靖,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现住临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山西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斌,男,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原住临汾市洪洞县。被告:许欣欣,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原住临汾市洪洞县。原告高靖靖与被告辛斌、许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高靖靖于2017年6月8日撤销了对原被告张颖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靖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斌、许欣欣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靖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辛斌、许欣欣共同偿还原告40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8月1日起至全部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辛斌系同学关系。2016年8月1日,二被告因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2016年8月9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同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二被告陆续归还,2016年10月31日经原告与被告辛斌对账,二被告尚欠原告40万元,被告辛斌以书面形式承诺2016年11月6日前归还20万元、11月16日前归还剩余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但二被告至今未能归还。辛斌、许欣欣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高靖靖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年8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2、2016年8月9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3、2016年10月31日被告辛斌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4、录音光盘一份;5、转账记录二份。二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所诉事实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尚有40万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6年10月31日,被告辛斌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实质是代表二被告与原告对账后出具的对账单及还款承诺。因原告未能提供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的证据,二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辛斌、许欣欣共同偿还原告高靖靖40万元及利息(共中20万元本金自2016年11月7日起,剩余20万元本金自2016年11月17日起,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高靖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辛斌、许欣欣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邓红人民陪审员潘娟娟人民陪审员亢晓丽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叶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