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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毛桂芳、张莹与XX、汪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桂芳,张莹,XX,汪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桂芳,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张莹,女,汉族,1984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汪营,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毛桂芳、张莹与被执行人XX、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39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3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郭瑞敏代理审判员  陈新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