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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肖五一、周东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肖五一,周东枝,王学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3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单位住所地:市胜利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辉,工作单位:农行老河口市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五一,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周东枝,女,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王学习,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被告肖五一、周东枝、王学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于2017年6月5日撤回对被告肖五一、周东枝、王学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贺 庆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曹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