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洪珍与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珍,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许洪珍,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红、贾仙霞,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传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洪珍诉被告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洪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洪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洪珍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