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屈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025号原告:屈某,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黄某1,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屈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屈某诉称,原告屈某与被告黄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十生育一子取名黄某2,现已独立生活。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屈某提出离婚,被告黄某1表示同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屈某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