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民初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王维培、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王维培,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31号之一原告:张小红,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荣,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峰,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维培,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侨兴街1号。法定代表人:龚俊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才兵,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军,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路。法定代表人:吴应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勇,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小红诉被告王维培、达州市侨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张小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审 判 长  章雪梅审 判 员  李 媚人民陪审员  曹仁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