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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66史金才与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才,吴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66号原告史金才,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洋,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超,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史金才与被告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史金才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史���才负担。审  判  长 周 颖代理 审 判员 陈红霞代理 审 判员 胥 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兼) 席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