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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先声、金如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声,金如银,宫开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陈先声,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如银,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宫开理,男,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府城镇干部,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陈先声与金如银、宫开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026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金如银现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如银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烟草研究所的房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