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层纳、靳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层纳,靳占胜,杨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5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层纳,又名朱小娜,女,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靳占胜,男,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悬,女,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占胜,男,住河南省汝州市。系杨悬之夫。上诉人朱层纳因与被上诉人靳占胜、杨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朱层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靳占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杨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占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层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朱层纳撤回上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层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31元,减半收取2665.5元,由朱层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泰东审 判 员 杨国山代理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