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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陈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陈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6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号。负责人:黎东屏,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连,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秋,该分行员工。被告:陈超,男,汉族,1988年4月26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诉被告陈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以被告陈超已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原告已预交23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曾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红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