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1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冯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冯露,冯有清,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992817。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被执行人冯露,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冯有清,男,1961年4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70164。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作出(2017)浙0127执1357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00×××49金额:561921.8,现因本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帐号:00×××49金额:561921.8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