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阮婷、陈继雄、邱宏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婷,陈继雄,邱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阮婷,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陈继雄,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邱宏,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婷、陈继雄、邱宏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阮婷、陈继雄、邱宏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