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英英与刘志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英,刘志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3629号原告孙英英,女,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志平,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孙英英与被告刘志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英英、被告刘志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志平偿还原告欠款6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2年间,原、被告合伙做生意。2014年8月10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6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至今不予偿还。被告刘志平承认原告孙英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英英欠款6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刘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