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增强、程玉芳与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强,程玉芳,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68号原告:赵增强。原告:程玉芳。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竹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赵增强、程玉芳与被告航天时代置业发展(西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赵增强、程玉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增强、程玉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强、程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增强、程玉芳负担。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