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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曹照森、郭东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照森,郭东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35号申请人曹照森,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许杨波,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东森,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曹照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郭倩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五路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的房产(产权证号05××1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郭倩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五路x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的房产(产权证号05××13)。二、冻结被申请人郭东森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