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隆森木业有限公司、沂南县华苑商务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隆森木业有限公司,沂南县华苑商务大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18号申请人:山东隆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焦广海,总经理。被申请人:沂南县华苑商务大厦。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历山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陈桂菊,总经理。原告山东隆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华苑商务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隆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华苑商务大厦银行存款4177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责任限额为4177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华苑商务大厦银行存款4177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 行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