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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长安与永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安,永丰县房地产管理局,杨士明,张林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825行初1号原告杨长安,男,1945年10月25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永丰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组织机构代码,49253031-4。法定代表人罗振国,该局局长。第三人杨士明,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永丰县。第三人张林姿,女,1978年3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安诉被告永丰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杨士明、张林姿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长安负担。审 判 长  肖丽华审 判 员  黄文娟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