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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俊熠、南阳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熠,南阳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民终2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熠,男,生于1992年1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尧庄村梁家庄5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3XB94U8U。法定代表人:郭文朋,任公司经理。上诉人李俊熠因与被上诉人南阳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李俊熠于本和解协议签字前一次性向南阳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朋支付13000元,郭文朋收到款项后,��向李俊熠出具收据一份;二、南阳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朋于2017年6月15日前将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账号(会员号:cn1510370771)永久使用权归转李俊熠;三、待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允许该账号进行更名登记时,南阳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李俊熠,完成更名登记手续。四、李俊熠在实际使用该账号经营、管理期间,若因为经营行为出现违法情形或经济纠纷,一概由李俊熠本人承担。五、一审诉讼费200元,由李俊熠负担;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俊熠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高 璐审判员  牛永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宵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