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倪振民与任更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振民,任更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88号原告:倪振民,男,1941年5月1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偃师市。被告:任更新,曾又名任大旦,男,1968年月1日21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原告倪振民诉被告任更新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倪振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振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振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倪振民承担。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毛莹莹人民陪审员 :曹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