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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倪振民与任更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振民,任更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88号原告:倪振民,男,1941年5月1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偃师市。被告:任更新,曾又名任大旦,男,1968年月1日21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原告倪振民诉被告任更新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倪振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振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振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倪振民承担。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毛莹莹人民陪审员 :曹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