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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陈太东与李远华、安徽省望江县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东,李远华,安徽省望江县医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983号原告:陈太东,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远华,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望江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香茗山路,组织机构代码48574003-0。法定代表人:姜长舟,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东与被告李远华、被告安徽省望江县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太东负担。审 判 长  汪结中审 判 员  胡文根人民陪审员  张中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