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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包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710号原告包某,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邱某,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兆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