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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与被告尚勇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尚勇张,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292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住所地江油市二郎庙镇新街桥头;负责人:田林,该分社主任;被告:尚勇张,男,生于1971年9月14日。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税国涛。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诉被告尚勇张、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天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