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峰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峰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046号原告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凤凰花园小区2栋南侧,法定代表人:倪伟职务:经理被告李峰泉,男,1990年2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峰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乌日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长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