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伟与高家结、张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家结,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伟,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审被告:张莹,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审被告: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79925G。法定代表人:高家结,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高家结因与被上诉人唐伟及原审被告张莹、原审被告重庆锋劲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家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 晋 鹏代理审判员 马 金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