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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牛文清、韩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牛文清,韩丽萍,韩双群,许伟强,韩红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847号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鲁山县南环路中段路(金典花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94881673D。法定代表人:高建生,董事长。被告:牛文清,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韩丽萍,女,1964年5月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韩双群,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许伟强,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韩红伟,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文清、韩丽萍、韩双群、许伟强、韩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冬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