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诚金诺办公设备经营部与高美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诚金诺办公设备经营部,高美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968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诚金诺办公设备经营部。经营者:陈宝川。委托代理人:李映昭,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暾,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美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辉。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诚金诺办公设备经营部诉被告高美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兆恒模具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超文(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