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西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肖西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762号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贞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欣瑞,该公司员工。被告:肖西峰,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西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西安筑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肖西峰承担(已向原告支付)。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