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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姚雄、梁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雄,梁梅,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姚雄,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梁梅,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李卫,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雄与被执行人梁梅、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姚雄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卫、梁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李卫、梁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卫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卫的工资收入每月2500元,不能按时执结本案。被执行人李卫、梁梅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能完全执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