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市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志坚、林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401号原告:泉州市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紫山镇亿盛金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72978442F。法定代表人:曾世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达,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惠安县。被告:肖志坚,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淑霞,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泉州市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坚、林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碧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