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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金安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安,田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安,男,1970年7月4日生。被执行人田会军,男,1972年4月19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金安与被执行人田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铜王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会军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马金安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004元。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金安支付1152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280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7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田会军有房产,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将其房产予以查封,嗣后,被执行人田会军称其只有工资收入,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借款,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款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柔 微信公众号“”